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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尽快自行申报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08-03-18 作者: 点击:
按照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,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  今年是实行此政策的第二年,截止到3月10日,我校已有部分教师按照规定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(以下简称高新地税)进行了自行申报。我院教职工中如有符合条件至今没有报税的人员,请下载相关表格并自行申报。